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丛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姚某某、秦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姚某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丛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郭玉香审 判 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