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姚某某、秦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姚某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丛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郭玉香审 判 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