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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庄兴吾���庄越兴、庄丽红、庄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庄兴吾,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越兴,男,1957年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丽红,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庄绍忠,男,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兴吾与被告庄越兴、庄丽红、庄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兴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兴吾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兴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兴吾负担。审判员郭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钟伟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