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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永正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明华。委托代理人:龚光伟。被告:宁波永正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永正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100000元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另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0元,变更诉请后为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戴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