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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进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进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44号罪犯何进芳,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0日以(200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进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七千四百元。于2001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1年10月20日起。2004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3月30日本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161号刑事裁定对何进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10月13日,本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105号刑事裁定对何进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27日,本院以(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2956号刑事裁定对何进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3月29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刑执字第1655号刑事裁定对何进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20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刑执字第4220号刑事裁定对何进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17年8月4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0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5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何进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进芳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进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进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