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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国祥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626号罪犯吴国祥。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作出(1998)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5日作出(1999)冀刑一终字第58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律后交付执行。2002年6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9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4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5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吴国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到如下奖励:该犯于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记功7次,单项记功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国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即自200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