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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温忠与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泉技改工程第七项目部、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久金、计德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忠,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久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34-1号原告温忠,住承德市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江,市民,住承德市。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0636027-4。负责人张永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朝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合,该公司柏泉项目负责人。被告郭久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忠与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久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忠撤回对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久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祁云龙审判员  胡久臣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振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