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温忠与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泉技改工程第七项目部、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久金、计德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忠,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久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34-1号原告温忠,住承德市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江,市民,住承德市。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0636027-4。负责人张永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朝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合,该公司柏泉项目负责人。被告郭久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忠与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久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忠撤回对被告河北宣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久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祁云龙审判员 胡久臣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振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