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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行立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董学元、以磁县高臾镇刑警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元,以磁县高臾镇刑警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磁行立字第20号原告董学元。原告以磁县高臾镇刑警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要求法院复查磁县高臾镇刑警队刑警孙爱民在一起强奸案中敲诈嫌疑人家属,涉嫌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恶意诉讼,伙同他人制造虚假证据造成嫌疑人无辜入狱的犯罪事实,要求被告承担一切与本案有关的经济损失和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董学元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张玉红审判员 李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