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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偏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大唐偏关某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大唐偏关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偏民初字第40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大唐偏关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大唐偏关某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大唐偏关某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