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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拜成喜诉凤仪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拜成喜,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凤仪居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拜成喜,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欧佳琼,元谋县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凤仪居民小组。委托代理人张开云,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谭阳,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拜成喜因与被上诉人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凤仪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凤仪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拜成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欧佳琼、被上诉人凤仪村小组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开云、谭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0元,退还拜成喜。审判长  杨鸿旭审判员  蒋文娟审判员  杨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