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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秦耀与王伟、梁海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秦耀,王伟,梁海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崔秦耀,男,汉族,宝鸡市陈仓区烟草专卖局职工,住陕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大街。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被执行人梁海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宝丰村。崔秦耀与王伟、梁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伟向其偿还借款26000元,执行费受理费2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伟、梁海博应当偿还申请人借款26000元,于2015年5月18日给付10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16000元,其他利息、迟延履行金部分申请人崔秦耀自愿放弃。诉讼费863元及执行受理260元由被执行人王伟、梁海博承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2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