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伟与姚能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姚能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867号原告:吴伟,无固定职业。被告:姚能挺,无固定职业。原告吴伟为与被告姚能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当日根据原告签署的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之内缴纳诉讼费1550元,该邮件于2015年5月8日被退回本院,且原告手机停机,故视为原告已经收到了缴费通知书。现原告吴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超明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袁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