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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潘某,公务员。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月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劳靓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