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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冯际森与蓝荣献、冯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际森,蓝荣献,冯彩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冯际森,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芝让,广西凤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蓝荣献,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怀荣,教师。被告冯彩莲,农民,系被告蓝荣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际森与被告蓝荣献、冯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际森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际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际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际森负担。审 判 长  韦建光审 判 员  袁志勇人民陪审员  韦肖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