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冯际森与蓝荣献、冯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际森,蓝荣献,冯彩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冯际森,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芝让,广西凤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蓝荣献,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怀荣,教师。被告冯彩莲,农民,系被告蓝荣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际森与被告蓝荣献、冯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际森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际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际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际森负担。审 判 长 韦建光审 判 员 袁志勇人民陪审员 韦肖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