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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与党程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执字第00341号罪犯党程超,居民,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程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报送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党程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党程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2个积极,2015年3月9日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罚金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党程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程超余刑减完,罚金按原判决5000元执行(本次缴纳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