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坚明、黄忠、詹元强、陈理义与王增元、赵汝昌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75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赵坚明、詹元强、陈理义、黄忠。被执行人赵汝昌、王增元。赵坚明、詹元强、陈理义、黄忠与赵汝昌、王增元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云法从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赵汝昌、王增元应向赵坚明、詹元强、陈理义、黄忠赔偿60万元及利息。2014年12月3日赵坚明、詹元强、陈理义、黄忠以赵汝昌、王增元未履行判决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0万元,执行费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本案执行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案款分九期支付,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103435元、之后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9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3月31日、2016年6月30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31日前,每期支付5000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由于分期支付时间较长,此期间内案件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7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文宇审判员姚晶鑫审判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陈土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