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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戴小彬与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张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戴小彬,张陈,王蓓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坂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小彬。原审被告:张陈。原审被告:王蓓蕾。上诉人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小彬及原审被告王蓓蕾、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