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汪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361号本院对原告杨红艳诉被告汪波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勉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2015)勉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4行“文英强”存在笔误,应更正为“石矗”。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