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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汪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361号本院对原告杨红艳诉被告汪波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勉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2015)勉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4行“文英强”存在笔误,应更正为“石矗”。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