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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6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胖秋音与北京大家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胖秋音,北京大家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866号原告胖秋音,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冬晓,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大家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A座609室,注册号110108009363030。法定代表人阁明俊,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杨培培,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援,女,该公司财务经理。原告胖秋音诉被告北京大家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胖秋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冬晓与被告大家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培培、王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胖秋音诉称,我于2013年7月29日入职大家网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日2014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大家网公司无故长期拖欠工资。我的年假工资未依法按照实际工资支付。我不同意仲裁裁决,请求判令:1、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5日工资39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9750元;2、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483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大家网公司辩称,2015年5月5日已经按照仲裁裁决结果实际履行。胖秋音在职期间只能享受两天年假,已经都休完了。我公司规定旷工一天扣3倍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胖秋音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也没有通知部门主管的情况下没有到岗,存在无故旷工11天的事实。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胖秋音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胖秋音于2013年7月29日入职大家网公司,担任网站策划。双方曾签订期限为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胖秋音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2014年6月调整为6500元,大家网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胖秋音支付工资。2014年11月27日,大家网公司曾向胖秋音送达《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询问胖秋音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载有胖秋音签字的签收回执中显示其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对此,胖秋音主张因大家网公司要求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故不同意续签。胖秋音工作至2014年12月15日,此后未再提供劳动,并于2014年12月19日在该公司内部论坛发贴表示:“胖秋音12.16离职”。胖秋音主张因大家网公司强制加班、拖欠工资故提出离职。大家网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胖秋音未续签而终止,该公司曾2014年12月底统计考勤时才看到胖秋音发帖。胖秋音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奖金,另有餐补等项目。大家网公司为证明胖秋音工资实际支付情况提交了2014年7月至12月工资表予以佐证,胖秋音对实发数额及工资构成不持异议。庭审中,胖秋音认可大家网公司已足额支付其2014年7月至9月、11月工资。胖秋音主张2014年10月、12月工资存在差额。就2014年10月工资一节,双方均认可胖秋音存在事假2.44天、年假2天、迟到1次,胖秋音主张2014年10月扣除事假、迟到款项后应发工资6229.58元,但大家网公司实际支付胖秋音当月工资5070.93元,尚存在差额。就2014年12月工资一节,大家网公司主张当月胖秋音事假2.38天、旷工11天、迟到2次(打卡时间在10:00-10:30之间),该公司扣发事假工资、迟到扣发40元,旷工1天按照1950元为基数扣发3倍工资。大家网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了打卡记录、员工请(休)假申请单、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及回帖予以佐证,其中打卡记录显示胖秋音当月迟到次数为2次,2014年12月1日缺勤、2014年12月5日未有签到记录;员工请(休)假申请单显示胖秋音2014年12月1日请事假1天,2014年12月5日上午请事假3小时;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及回帖系大家网公司内部论坛置顶帖,标题为:“置顶大家网制度新入职员工必看”显示大家网公司规定员工10:00以后30分钟内到岗为迟到,每次扣款20元,超过3次每次扣款50元,旷工一天按照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胖秋音跟帖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回复内容为了解。胖秋音对打卡记录表示记不清楚,对员工请(休)假申请单的真实性认可,对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及回帖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15年5月5日,大家网公司按照仲裁裁决结果第二项向胖秋音支付2014年12月工资689.99元。另,大家网公司提交的胖秋音2014年7月至12月考勤明细表载明胖秋音存在加班2小时、调休6小时、旷工11天,胖秋音对该明细表中旷工11天不予认可,迟到的次数无法确认,对其他内容没有异议。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胖秋音在职期间休年假2天。对此胖秋音主张其在职期间每天应休年假天数为5天,大家网公司未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大家网公司主张胖秋音自2014年7月29日起每年可享受5天年假,现已休完年假。胖秋音为证明其入职大家网公司前的工作年限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2013年6月期间显示有缴费记录,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由北京爱德赢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缴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系北京爱德赢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1日),大家网公司对上述二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另查,双方均认可网费补贴不包括在工资中,仲裁裁决第一项结果已经实际履行。再查,胖秋音曾以要求大家网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大家网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胖秋音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15日网费补贴825元;二、大家网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胖秋音2014年12月份的工资689.99元;三、驳回胖秋音的其他仲裁请求。胖秋音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3006号裁决书、工资表、考勤明细表、打卡记录、《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劳动合同、员工请(休)假申请单、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及回帖、银行转账凭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胖秋音主张因大家网公司强制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提出离职,但其在大家网公司内部论坛发帖时仅载明离职时间,未见有离职原因。而依据其部分认可的考勤明细表显示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胖秋音加班时长为2小时,并已进行倒休,未见有其所述强制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之情形。加之,胖秋音在2014年11月27日《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签收回执处签字,所载明不予续签的原因为“个人原因”,亦与其所持大家网公司强制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之主张不符。综上,胖秋音要求大家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就2014年7月至12月工资一节,胖秋音认可大家网公司已足额支付2014年7月至9月、11月工资,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故对于胖秋音要求大家网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2014年10月、12月工资一节,本院认为,大家网公司依据员工实际出勤情况核算工资并无不当,确属行使员工管理权之范畴。该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及回帖系大家网公司内部论坛置顶帖,标题为:“置顶大家网制度新入职员工必看”,与该公司实际管理方式相符,亦系规章制度公示之合理方式,虽胖秋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胖秋音回帖时间显示为其入职大家网公司次日,而上述规范系大家网公司内部论坛置顶内容,亦载明需由新入职员工必看,故本院完全有理由相信胖秋音已知晓上述管理规范内容。然,用人单位行使员工管理权应当在合理、合法范畴之内,大家网公司规定10:00以后30分钟内到岗视为迟到,每次扣款20元,超过3次,每次扣款50元,并无不当;而该公司规定旷工1天按照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限制了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明显与法律相悖。依据2014年10月胖秋音实际出勤情况核算,大家网公司应向胖秋音支付当月工资5430.41元,现大家网公司已实际支付工资5070.93元,还应支付2014年10月工资差额359.48元。胖秋音工作至2014年12月15日,大家网公司应当按照胖秋音实际出勤情况向其支付工资,大家网公司的员工请(休)假申请单与打卡记录均显示胖秋音于2014年12月1日、2012年12月5日休事假共计1天3小时,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虽胖秋音主张记不清迟到次数,但依据大家网公司所提交的打卡记录显示胖秋音迟到次数为2次,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大家网公司应向胖秋音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工资2613.93元,大家网公司已按照仲裁裁决结果第二项向胖秋音支付上述期间工资689.99元,还应向胖秋音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1923.94元。胖秋音要求大家网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2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虽胖秋音主张其入职大家网公司即可享受年假待遇,但其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系北京爱德赢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未显示胖秋音入职大家网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本院对于胖秋音之主张不予采信,故对于胖秋音要求大家网公司支付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7月28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不予支持。胖秋音于2013年7月29日入职大家网公司,自2014年7月29日起可享受每年5天年假待遇。胖秋音现已休年假2天,未低于法定标准,故本院对以其要求大家网公司支付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胖秋音与大家网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第一项结果,且大家网已按照该项结果支付网费补贴,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大家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胖秋音二O一四年七月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间网费补贴八百二十五元;(已执行)二、北京大家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胖秋音二O一四年十月工资差额三百五十九元四角八分;三、北京大家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胖秋音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二十三元九角四分;四、驳回胖秋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胖秋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星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