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执字第5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杜卫卫与许朝群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卫卫,许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567-2号申请执行人杜卫卫。被执行人许朝群。杜卫卫与许朝群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302号裁决书裁决:许朝群应返还杜卫卫17万元,承担仲裁费54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朝群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上述调查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于2015年2月17日至本院参加听证。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未到本院参加听证。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调查情况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30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吴晓东执行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跃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