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正平,系张某甲父亲。被执行人: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春双,系张某乙父亲。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春双银行存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