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池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3元,由原告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钟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