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中与被告杜永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中,杜永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932号原告张文中,男,汉族。被告杜永祥,男,汉族。原告张文中与被告杜永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中撤回对被告杜永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晓霞审判员 李晋豫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