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承琴与程振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琴,程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刘承琴,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振芳,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承琴申请执行程振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刘承琴提供被执行人程振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刘承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程振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承琴如发现被执行人程振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