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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建锋与被执行人陈凤兰、邱礼滨、邱静虹、林善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建锋,陈凤兰,邱礼滨,邱静虹,林善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646-1号申请执行人洪建锋,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凤兰,女,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邱礼滨,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邱静虹,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善捷,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洪建锋与被执行人陈凤兰、邱礼滨、邱静虹、林善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厦门市公证处于2012年5月3日作出的(2012)厦证经字第4191号公证书,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厦证经字第226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95.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郑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邱静虹的工商银行厦门分行的41×××01账号的存款1164.25元,该执行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邱静虹名下位于厦门市白鹭洲路154号604室、陈凤兰名下位于厦门市白鹭洲路152号地下室第07、09号车位、邱礼滨名下位于厦门市白鹭洲路154号1501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6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