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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6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谭芦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6946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程桦。被告谭芦刚,男性,年龄42。被告邹清丽,女性,年龄38。被告彭国华,男性,年龄48。被告李金金,女性,年龄48。本院在审理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谭芦刚、邹清丽、彭国华、李金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确定的时间交纳公告费用办理公告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人民陪审员  梁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