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洮万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与秦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秦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春辉。被告:秦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秦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