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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2月10日生。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6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俸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