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知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亚州甬江会娱乐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亚州甬江会娱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知初字第13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亚州甬江会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陶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拓,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宁波亚州甬江会娱乐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宁波亚州甬江会娱乐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是专辑《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算了·散了》、等音乐电视作品。孔雀廊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根据原告与孔雀廊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等》等19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等》等19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00元;2.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我院申请追加诉讼请求,请求将被告营业场所中的点唱机收录的《信仰》等涉嫌侵权的212首歌曲追加为涉案歌曲,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212首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2000元;2.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宁波亚州甬江会娱乐餐饮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音集协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爱的奉献》、《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1)》、《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拟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2.权利文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3.公证书、消费发票,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及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宁波亚州甬江会娱乐餐饮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其在开业时曾交过版权费。对证据2、证据3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供的证据1正版光盘包装封面及目录单均记载了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该记载与证据2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故对证据1、证据2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合法成立的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公证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对公证光盘中的212首MTV与原告提供的正版专辑中的MTV一致性不予认可,但认为不需要当庭播放核对,以法院核实的为准。庭后,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正版《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爱的奉献》、《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1)》、《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专辑以及公证光盘中的212首MTV进行了比对,后者放映的212首MTV中,除《子弹列车》、《妈妈的娜鲁娃》、《星月神话》、《穷浪漫》、《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山楂花》、《幸福牵手》、《爱你爱不够》、《爱情码头》、《梦中情人》、《情同手足》、《你是我的唯一》、《开门大吉》、《郎的诱惑》、《最炫民族风》、《保鲜期》、《木脑壳》、《个人秘密》共18首MTV外,其余194首MTV显示的内容与前者专辑中相应名称MTV的内容均一致。原告后亦确认上述18首MTV与正版光盘中的MTV并不一致,未侵害原告经授权所取得的著作权。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6年8月31日至2012年11月26日,孔雀廊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以下简称正大中心)、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中音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创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柏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孔雀廊公司、正大中心、华谊公司、东方公司、当然公司、加中音公司、红创公司、易柏公司、海蝶公司、竹书房公司分别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其中包括涉案的194首音乐电视作品。合同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音乐电视作品遭受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各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6月4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音集协的代理人罗婷来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25号的“亚洲·甬江会”一层198房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硬盘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由罗婷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曹操》等212首歌曲。由罗婷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得到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总金额4800元,发票号码为0042321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全过程,并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96号《公证书》一份。经比对,原告指控的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194首MTV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宁波亚州甬江会娱乐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4日,许可经营范围为KTV服务,小型餐馆的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一般经营项目无,营业期限至2021年8月3日,注册资金为1000000元。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定的律师费用。本院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194首MTV均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凝聚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的智力创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上述194首MTV作品及其专辑的封套、光盘盘面和歌曲目录上均标明制作者和著作权人为孔雀廊公司、正大中心、华谊公司、东方公司、当然公司、加中音公司、红创公司、易柏公司、海蝶公司和竹书房公司。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194首MTV作品的著作权归孔雀廊公司等10家公司享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孔雀廊公司等10家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但上述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音集协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故原告有权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向他人主张相应权利。被告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被告作为专业的卡拉OK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曲库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性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向公众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可能包含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综上,被告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原告选择适用法定赔偿。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等情况,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6014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亚州甬江会娱乐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曹操》等(具体见清单)19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宁波亚州甬江会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0140元(包括维权合理支出);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853元,被告宁波亚州甬江会娱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30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满君代理审判员 张碧莹人民陪审员 王军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思思附:涉案歌曲清单《曹操》、《害怕》、《记得》、《加油》、《江南》、《精灵》、《距离》、《杀手》、《西界》、《小说》、《爱情YOGURT》、《表达爱》、《波间带》、《进化论》、《木乃伊》、《天使心》、《小酒窝》、《醉赤壁》、《不死之身》、《突然累了》、《我还想她》、《相信无限》、《爱笑的眼睛》、《背对背拥抱》、《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大男人·小女孩》、《真材实料的我》、《莎士比亚的天份》、《X》、《BABYBABY》、《Iam》、《NowThatShe′sGone》、《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雪绒花》、《这种爱》、《不可思议》、《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惩罚》、《哈啰》、《离别》、《人狼》、《认真》、《撕夜》、《天黑》、《退让》、《下雪》、《相容》、《新家》、《雨衣》、《爱上谁》、《差一点》、《你很好》、《还你自由》、《支持到底》、《无法阻挡》、《无能为力》、《一个人住》、《祝你快乐》、《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你就像个小孩》、《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下次如果离开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雨的时候会想你》、《Andy》、《信仰》、《爱简单》、《牧马人》、《无所谓》、《两个人的世界》、《我比以前更寂寞》、《想》、《看穿》、《漫游》、《世界》、《微笑》、《还有我》、《平凡心》、《栀子花开》、《可不可以爱》、《小永远》、《是不是爱情》、《香水》、《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恋人唱的歌》、《我只在乎你》、《再爱我好吗》、《我记得我爱过》、《没有我你怎么办》、《天下无贼》、《HASIT》、《曙光》、《倦鸟余花》、《余情难了》、《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瘾》、《浮光》、《某某》、《想哭》、《想念》、《丹书铁契》、《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我不是我自己》、《一个人唱情歌》、《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地铁》、《绝不放手》、《一个人的战役》、《坦白》、《热血奔流》、《等》、《包容》、《缺点》、《寒江雪》、《擦肩而过》、《歌中故事》、《红尘情歌》、《幸福恋人》、《一个人哭》、《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单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奇迹》、《最爱》、《承诺》、《懂你》、《望乡》、《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心醉》、《爱与和平(独唱版)》、《人与天堂》、《爱我不一样》、《我就是这样》、《ForYou》、《桂林美》、《康定情缘》、《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月亮之上》、《自由飞翔》、《我从草原来》、《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画心》、《围城》、《我的路》、《孩子的眼睛》、《分享》、《回望》、《冷艳》、《日出》、《38度5》、《北京之雪》、《尽在不言中》、《风雨彩虹铿锵玫瑰》、《我》、《倾城》、《信以为真》、《一大片天空》、《23秒,32年》、《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两个下雪的夜》、《你怎么舍得我难过》。[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条第二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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