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与高×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173号申请执行人张×,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石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4年10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给付遗产所得折价款310000元、鉴定费1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1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高×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张×发现被执行人高×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