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菀琳与刘继周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菀琳,刘继周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602号原告刘菀琳,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刘继周,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菀琳诉被告刘继周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菀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菀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菀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菀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