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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传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烟商二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