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谢磁艾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磁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八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谢磁艾。2015年5月13日,谢磁艾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成安县公安局2015年3月12日对其作出的成公(北)拘通字(2015)003号拘留通知书、2015年4月17日对其作出的成公(北)取保字(2015)302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请求成安县公安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其误工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接收谢磁艾起诉状并给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经审查,本院认为,成安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将谢磁艾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谢磁艾取保候审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侦查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所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谢磁艾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谢磁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