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5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x,吴x1,吴x2,吴x3,吴x4,吴x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5468号申请人贾x,女,1935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吴x1(贾x之女),女,1953年1月5日出生。申请人吴x2(贾x之女),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申请人吴x3(贾x之女),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申请人吴x4(贾x之子),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人吴x5(贾x之子),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2015年5月18日,申请人贾x、吴x1、吴x2、吴x3、吴x4、吴x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吴x6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号:xxx,开户网点名称:甘家口支)及利息归贾x(身份证号:xxx)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x、吴x1、吴x2、吴x3、吴x4、吴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贾x、吴x1、吴x2、吴x3、吴x4、吴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