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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彬,傅帮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40号申请执行人:陈彬,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傅帮志,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国市。申请执行人陈彬与被执行人傅帮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傅帮志无给付能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程 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