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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四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湖南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与邵凡、郎媛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邵凡,郎媛,吴万荣,李立仁,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中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万众机械有限公司,长沙科达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四初字第01687号原告湖南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刘魁)。被告邵凡。被告郎媛。被告吴万荣。被告李立仁。被告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岳云,董事长。被告长沙中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凡,董事长。被告湖南万众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万荣,董事长。被告长沙科达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凡,董事长。原告湖南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邵凡、郎媛、吴万荣、李立仁、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中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万众机械有限公司、长沙科达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5月15日以与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175元,由湖南华鸿景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审 判 长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  罗 希代理审判员  李维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阎 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