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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6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乐陵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西段乡,住本市普陀区桃浦路;因本案于2014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沪D236**大客车从本市普陀区金鼎路1500号停车场由北向南驶入金鼎路,后向东左转弯驶向祁连山路时,被害人施某某骑电瓶车途经该处,为避让该辆大客车,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并滑行进入该辆大客车车底。被告人王某某未能查明情况继续驾驶车辆行驶,造成被害人施某某被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施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等多发损伤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将被害人施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同乡冒充肇事者,在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某、刘某某、施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110接警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事故责任认定讨论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电子银行回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慧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镇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