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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曹军昌诉郭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昌,郭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42号原告曹军昌,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曹山,男,汉族,1954年6月4日生,住汝州市,系原告之父。被告郭书锋,又名郭孬蛋,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昌与被告郭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军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军昌负担。审判员  车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