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终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占粮与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占粮,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004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占粮,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崔成立,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如利,男,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土地规划科科长。上诉人陈占粮因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陈占粮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东庄镇政府)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来访事项答复》,责令山东庄镇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办理设置了相关的复查、复核程序,但并未赋予信访人对信访程序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应通过行政机关的信访程序予以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陈占粮通过信访方式向山东庄镇政府反映要求恢复官过道问题,山东庄镇政府通过信访答复的方式向陈占粮作出了相关答复,陈占粮对信访答复不服,应当启动复查、复核程序。陈占粮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占粮的起诉。陈占粮不服一审裁定,认为其反映的事件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后,应依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撤销《来访事项答复》,责令山东庄镇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法院重新审理裁判。本院认为,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办理设置了相关的复查、复核程序,并未赋予信访人对信访程序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山东庄镇政府对陈占粮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上述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陈占粮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陈占粮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志 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陈 金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怡书记员郝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