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瑞祥与王文平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03178号本院制作的原告李瑞祥与被告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2015)密民初字第03178号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原文第2页第三自然段开头应更正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第2页第四自然段末尾应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员 田英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