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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瑞祥与王文平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03178号本院制作的原告李瑞祥与被告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2015)密民初字第03178号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原文第2页第三自然段开头应更正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第2页第四自然段末尾应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员  田英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