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品与被告张建国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品,张健,张建国,高冬冬,山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卫国钧,新绛县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31-3号原告:李品,男。原告:张健,女。被告:张建国,男,。被告:高冬冬,男。被告:山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天泰文化苑A栋楼102号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卫国钧,男。被告:新绛县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绛县城壕路中段西侧。代表人:郝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13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高冬冬已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建国驾驶、实际车主为被告高冬冬、登记在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晋M******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晋*****号“大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