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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代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代某,男,生于1980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代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山俭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