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邓贞昌与邓雷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贞昌,邓雷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邓贞昌,男,汉族。被告:邓雷,男,汉族,住滕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贞昌与被告邓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贞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贞昌负担。审 判 长  丁德庭审 判 员  田士云代理审判员  罗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