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邓贞昌与邓雷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贞昌,邓雷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邓贞昌,男,汉族。被告:邓雷,男,汉族,住滕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贞昌与被告邓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贞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贞昌负担。审 判 长 丁德庭审 判 员 田士云代理审判员 罗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