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沈阳华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天津市天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法定代表人赵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信,该公司职员。被告沈阳华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号街沈阳化工大学机械厂4楼。法定代表人聂洪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变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华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天津市天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金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