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执字第0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熊某某离婚后子女生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熊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45-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柞水县人。被执行人熊某甲,男,汉族,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熊某甲离婚后子女生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熊某甲应支付其子熊某乙2011年10月至2014年7月生活费13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熊某甲共分三次支付了熊某乙生活费136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04元。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在领取案件款后,向法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兰国华审判员 金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国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