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程文中与成都中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中,成都中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程文中。被执行人成都中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杰。申请执行人程文中与被执行人成都中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4)第20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中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文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中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程文中案款共计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成都中杰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现被执行人成都中杰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程文中10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14)第20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中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程文中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