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未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08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忠伟,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后,被告的性格及生活习惯发生巨大变化,沉迷赌博,夜不归宿,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小孩,对父母的劝告置之不理,原、被告因此经常争吵,现已分居两年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王某乙的抚养费给原告,直至王某乙年满18周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初中同学,2007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王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因被告经常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原告遂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4年的交往缔结婚姻关系,婚前对各自的情况较为了解,婚后共同育有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几年来,双方虽因被告经常不回家等原因发生争吵,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加强沟通与理解,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稳定及保障小孩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奉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