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5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泰壹电子有限公司与杨小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泰壹电子有限公司,梁家星,曾莹,刘广才,杨小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51-654号原告深圳市金泰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约军。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651案被告梁家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652案被告曾莹,住址四川省阆中市。653案被告刘广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654案被告杨小辉,住址湖北省安陆市。共同委托代理人甘涓,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琳,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纠纷四案中(劳动仲裁案号为深福劳人仲案[2014]2789、2799、2800、2801号),定于2015年5月18日9时15分开庭审理,原告没有按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在规定的宽延时间内也没有到庭。后经核实,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其律师事务所已收到本院邮寄的传票,但签收人未向其转交传票而未出庭。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所称其签收人员未向其转交传票而不知开庭时间的事由属于其内部管理不当,不影响本院传票合法送达的效力,仍应认定原告属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四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赖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