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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丰富与济南豪士龙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丰富,济南豪士龙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5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丰富,无业。委托代理人:董林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豪士龙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兴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丰富因与被申请人济南豪士龙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丰富于2015年1月13日以与济南豪士龙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丰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丰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初乐坤审 判 员  耿志亭代理审判员  蔚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小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