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章永明、闭理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燕,章永明,闭理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599-1号原告陈小燕。被告章永明。被告闭理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燕诉被告章永明、闭理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燕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章永明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9号金湾花城37号楼1单元1-504号房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燕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陈小燕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9号金湾花城37号楼1单元1-504号房。2、查封被告章永明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