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南京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邱某某,刘某,胡某某,陶某某,许某甲,许某乙,董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南京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2年2月21日生。原告邱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生。原告刘某,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生。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38年6月11日生。原告邱某某,男,汉族,1933年7月10日生。原告陶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原告许某甲,男,汉族,1959年5月29日生。原告许某乙,男,汉族,1924年3月28日生。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37年11月28日生。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生。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9日生。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43年2月28日生。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54年5月1日生。被告南京电视台,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天江,台长。原告杨某某等十三人与被告南京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等十三人诉称,2014年6月15日和17日,被告的《东升工作室》栏目对十三名原告涉及的拆迁事件,以“谁让此地搁置7年之久?”为主题,向社会公众做了两天的评论性报道。该节目中的下列评论性语言严重侵犯了十三名原告的名誉:1、唐某某打人;2、7年未拆与(是)被拆迁居民的态度造成的;3、拆不下去怪政策不对吗?;4、邱某某的意思无非就是要中海100平米的房子;5、这些人不搬走环境卫生就一塌糊涂啊;6、在报道中不说XX是X零X那个住户,点出他们的单位就是这种人在这种事情面前背景不一样态度就必须不一样;7、司法程序已经启动,拖了7年还在原点;8、是否有权可维,维的是什么权?9、这应该属于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等等。被告播出的节目存在严重的片面性,没有依据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进行报道,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视频;2、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东升工作室》栏目连续2日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组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的通知》,取消南京电视台、南京广播电台建制,组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南京广播电视台),属事业性质。南京电视台已被取消建制,故其并非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等十三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夏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倩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